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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79436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4/4/2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採購案號 : 3601300030
採購名稱 : 113年各機組EP、灰倉裝灰及減容處理設備檢修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66883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05,6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竹茂實業有限公司6,180,000
2台世企業社6,20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3601300030
採購名稱 : 113年各機組EP、灰倉裝灰及減容處理設備檢修工作
採購類別 : 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機關地址 :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江榮宗/林誼宸
連絡人電話 : (02)24248111#563/534
傳真號碼 : (02)2426045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3年3月26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3年4月9日 9:00
開標日期 : 113年4月9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300,000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台幣31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並確保機關權益。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MAIL : u74622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工程業者(E604)。
附加說明 :
一、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6,00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6,000,000元整。3.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七。 三、押標金:新台幣310,000元整。※〈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四、其他: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 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 請參考說明 /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3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一) 檢舉專線:0800-286-586 (二) 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三) 檢舉傳真專線:02-2381-1234 (四)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五)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現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需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當日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如未於當日內提出當次憑證,依採購法第五十條,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開標當日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交出席人員攜帶進入標場時交驗。 八、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一) 本工作自書面通知開工日起為期1年,乙方須分別提出開工報告表及竣工報告表。本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前,所開出之書面通知或請修單等均屬有效;本工作須隨時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作業,乙方應調派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二) 本工作詳細價目表第1、2項應於甲方開立檢修單或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詳細價目表第3、8項應於甲方開立檢修單或書面通知次日起3日曆天內完成。同時進行之工作,若工期有重疊部分,工期不累計。 (三) 乙方於廠區施工期間,以配合甲方上班日出工為原則,應依工作預定進度及配合甲方人員上班工作作息時間,妥善調派適當人員施作,於甲方人員非上班日,原則上均不加班趕工,如須加班趕工均須事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否則均不得出工施作。乙方不得因甲方放假無法出工而要求延長契約工期或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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