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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77203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4/3/2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30202-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莊區國泰國民小學遷校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B100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 編號 | 未得標廠商 | 投標金額 | | 1 | 高世銘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2 | 境向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3 | 李宜蓉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4 | 萬有為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5 | 吳建志賴人碩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6 | 邱永章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7 | 石昭永建築師事務所 | 55,967,650 |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30202-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新莊區國泰國民小學遷校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連絡人 : 蔡先生/新工處王小姐(86871266分機5410)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7661 傳真號碼 : (02)29530960 更新公告日期 : 113年1月22日 原公告 : 前2版(113/1/4) 前3版(113/1/3) 前4版(112/12/29) 截止收件日期 : 113年2月2日 9:20 開標日期 : 113年2月2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5,967,650 元 E-MAIL : AF046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3年1月19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3年1月10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3年1月25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修正契約書(樣稿) P.42契約書第六條(附件)七、(三)、2「甲方取得本工程之綠建築標章,得申請甲方...」,修正為「乙方取得本工程之綠建築標章,得申請甲方...」,詳修正後契約書(樣稿)。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3年1月10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3年1月15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土木科 王小姐,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0。
(本案為新北市新莊區國泰國民小學委託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代辦之採購案)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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