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採購公報網首頁

    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76399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4/3/28
採購單位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
採購案號 : 112-ADE-38-4-008-97-1
採購名稱 : 內文段307等地號旁野溪治理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0456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00,8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2-ADE-38-4-008-97-1
採購名稱 : 內文段307等地號旁野溪治理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
機關地址 : 701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林正源(承辦人員) 陳嘉信(採購人員)
連絡人電話 : (06)2684367#4512
傳真號碼 : (06)3351534
更新公告日期 : 113年2月22日  原公告 : 前2版(113/2/16) 前3版(113/1/23) 
截止收件日期 : 113年3月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3年3月5日 9: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120,252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6/04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MAIL : 2542351@mail.ardsw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承攬(辦)工程手冊或業務手冊影本營造業4 至18 頁,土木包工業4至13頁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無公會組織免) 7.押標金(押標金票據或線上繳納押標金) 8.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 9.電子領標憑據(電子憑據書面置於標封內。若未放置於標封內,請於開標現場(或機關通知後)提出電子憑據。) 10.其他指定文件:(無須繳納則免核對) 11.押標金得減半之投標廠商加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網址: 請參考說明 /)公開發給、發售。 [施工地點]:屏東縣獅子鄉 [其他]:餘詳投標須知 [備註]: 1.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檢舉電話:049-2394315 檢舉信箱:中興新村郵政第23號信箱 一、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本案為電子領標,本案投標文件廠商可以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辦理: (一)書面投標方式,請親送本分署秘書室或置入書面標封內於截止收件日前郵寄至本分署(701017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信封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因逾期送達、未裝封或信封未填寫廠商名稱、地址,將視為無效標。 (二)以電子投標方式請將投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日前投遞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 請參考說明 /)。 (三)電子投標廠商可線上繳納押標金,或將押標金票據置入信封內並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及工程名稱之押標金,於截止收件日前郵寄至本分署(701017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或親送本分署秘書室。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無當次招標之電子憑證為不合格標。



台灣採購公報網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