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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69891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3/12/1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採購案號 : 352120020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核三廠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786134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82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備註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352120020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核三廠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服務
採購類別 : 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
機關地址 : 946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387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鍾昌樺
連絡人電話 : (08)8893470#3047
傳真號碼 : (08)889050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2年11月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11月15日 13:00
開標日期 : 112年11月16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598,055 元
E-MAIL : u27758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財團法人須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影本。 二、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2.詳招標規範書 伍、醫院投標資格(同本公告之附加說明-醫院投標資格)
附加說明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案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請參考說明 /下載領取。 ﹝檢舉電話∕信箱﹞﹕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第三核能發電廠﹕08-8896005或08-8893470轉3170 或廉政電子信箱:d35263@taipower.com.tw。 [其他] ﹕ 1.本案採公告底價(新台幣$ 9,598,055元)、複數決標,其方式為廠商之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各項單價均須進入底價(含平底價)者,取得得標資格。 2.本案採複數決標、實做實算方式計價。決標後得標醫療機構如有二家以上時,台電公司核三廠保留採購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各契約簽訂之數量僅為預估數量,履約期間由受檢人員自行選擇體檢醫療機構,台電公司核三廠不保證受檢人員赴得標醫療機構體檢人數之多寡。 3.乙方報價時如有其他優惠條件以利提升甲方受檢人員選擇體檢醫療機構時,須明列於報價書內,經雙方議定完成後視為該契約部分條款。 4.如欲進廠參加開標者,請在開標前一天,將進廠人員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傳真至本廠傳真機 (08)8890501(※請註明公司行號、進廠日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縣市里鄰等詳細資料),以便辦理入廠手續(辦理入廠手續聯絡人蔡小姐,分機#3026)。 5.本案預算金額暨採購金額同為新台幣$ 9,598,055元(無後續擴充、醫療服務免營業稅)。 6.廠商若有疑問,投標前請先與保健物理組李皇怡分機2882確認規範內容。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醫院投標資格:] 一、投標醫院須能提供體檢後之後續醫療服務,如複檢及追蹤檢查、疾病治療及追蹤等。 二、投標醫院須為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委託辦理單位)之醫院評鑑結果為「醫院」評鑑合格(含)以上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含)以上者,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本廠於開標現場進行審查。(有效期限須≧113年12月31日) 三、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審查之得標醫院,如應機關要求複驗時,須於決標後15日曆天內,提供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認可為特殊體檢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證書之正本證明文件供本廠複查,逾時或證明文件不實者,機關有權取消其簽約資格。 四、已具「特殊體檢醫院」認可,或已通過「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獲合格以上之投標醫院,但於112年12月31日到期者,且投標醫院已申請展延評鑑中,尚未接獲展延評鑑合格以上證明者,可提供前一次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及本次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僅針對「醫院」及「教學醫院」申請展延評鑑之證明文件,「特殊體檢醫院」許可證明無對應之展延申請),證明投標醫院已申請展延評鑑,供本廠審查。決標後上述之得標醫院,待醫院評鑑後須繳交評鑑合格之證明,供本廠審查,若未通過「特殊體檢醫院」認可、「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獲合格以上之醫院,則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本項不適用首次評鑑之醫院。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7日公告(衛部醫字第1091660739號):自109年起,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順延1年辦理。即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下年度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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