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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68858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3/12/5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採購案號 : 11311001C10 採購名稱 : 113南區A管線設備維修工程、113南區A管線配合工程合併招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2248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752,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311001C10 採購名稱 : 113南區A管線設備維修工程、113南區A管線配合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類別 : 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翁森柏 連絡人電話 : (02)87335820 傳真號碼 : (02)8733579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2年10月19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11月1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2年11月2日 11: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4,100,000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5,000元、1,200,000元共計1,705,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MAIL : wsb4191@water.gov.taipei 廠商資格 :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 | 附加說明 : | ***********************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顏呈益小姐、電話:02-83695136。
二、本購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2年10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0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財務科辦理押標金退還。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一、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三、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六、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七、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八、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九、本案因預算尚未完成審定程序,先辦理保留決標;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處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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