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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64621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3/9/28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21270008 採購名稱 : 花蓮區營業處 112年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第二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309643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193,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21270008 採購名稱 : 花蓮區營業處 112年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第二批 採購類別 : 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9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標務:黃志文/標案內容:范銘文 連絡人電話 : (03)8324101#2203/3235 傳真號碼 : (03)8322011 更新公告日期 : 112年9月18日 原公告 : 前2版(112/8/30) 截止收件日期 : 112年9月26日 10:00 開標日期 : 112年9月26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9,500,000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98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1/15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MAIL : u435937@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二)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 附加說明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領取本招標文件:
一、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網址:https:// 請參考說明 /下載領取。
二、採專人或郵購領標:投標廠商應以無記名方式依照規定先將招標文件費繳存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1124900060號,並依下述領取方式擇一購領書面招標文件:
1‧專人領取領取處所:花蓮市府前路95號(業務大樓2樓總務組事務課)。
2‧郵購領取:投標廠商郵購招標文件應檢附210元(掛號包裹郵資費)回郵信封一個來函領取,向本公司花蓮區營業處辦理,本公司收到後次日(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將招標文件以快捷郵件依照郵購廠商通訊地址投郵(非快捷郵件區域內,僅能以包裹方式投郵),投標廠商應估計所需郵遞時間,如有因郵遞延誤投標應自行負責。
三、電子投標網址:https:// 請參考說明 /
【招標文件售價】600元。
【檢舉信箱電話】本處政風檢舉專線電話:(03)8324101轉2330、2331,傳真:03-8350768;電子郵件檢舉信箱:d11263@taipower.com.tw。
【其他內容】
以上內容均含稅。
1.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標務洽詢:台電花蓮區營業處事務課、電話:(03)8324101 轉2203。標案內容洽詢:台電花蓮區營業處工一課、電話:(03)8324101 轉3235。
3.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具押標金者,請填妥「押標金退還申請書」及檢附「雙掛號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5.本案提供「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供料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供參。
6.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詳本則附件7)。
7.(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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