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i. 第一廠商資格(施工):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第二廠商資格(設計):建築師事務所。
ii. 本案允許前開第一、二廠商以「共同投標」(施工、設計)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iii. 本案允許前開第一廠商「單獨投標」,惟必須尋具備第二投標廠商資格者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本採購決標後,專業分包廠商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