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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48164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2/1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11117-1 採購名稱 : 112年汐止區新巴士委外營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68295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888,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備註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11117-1 採購名稱 : 112年汐止區新巴士委外營運 採購類別 : 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林盈廷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7659 傳真號碼 : (02)29530960 更新公告日期 : 111年11月9日 原公告 : 前2版(111/10/26) 前3版(111/10/25)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11月17日 9:20 開標日期 : 111年11月17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9,298,4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第1區:110萬元;第2區:11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1/3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E-MAIL : AR6553@ntpc.gov.tw 廠商資格 :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市區汽車客運業,且營業區域需至少包含下列地區:新北市汐止區,或;2.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兼營遊覽車客運業,或;3.遊覽車客運業。);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 [111.11.9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1年11月7日新北汐經字第1112733168號函辦理。
2.本次更正工作說明書-第5點(車輛與型式)內容,詳如第二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
7.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11.10.26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投標須知-一般條款-第15點(訂約)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經建課)蘇小姐,電話為(02)2641-1111分機25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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