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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48090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2/16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1YS606C1 採購名稱 : 112年度嘉義縣「道路挖掘案件委託監理」及「道路挖掘修復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R120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1YS606C1 採購名稱 : 112年度嘉義縣「道路挖掘案件委託監理」及「道路挖掘修復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 :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 : 連絡人 : 道路養護科 劉嘉欣 連絡人電話 : (05)3622712#6212 傳真號碼 : (05)3620970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年11月9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11月22日 9:00 開標日期 : 111年11月2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713,571 元 E-MAIL : chiahsin@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結構或水利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二)證明文件:
1.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5.切結書。
6.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下列)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間內)
(B)公會會員證影本(有效期間內)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B)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間內)。
(C)公會會員證影本(有效期間內) | 附加說明 : | 履約期限:道路挖掘案件監理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道路挖掘修復工程勘測設計及監造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甲方委託乙方全部監造案件驗收結案為止或年度預算經費執行完畢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 請參考說明 (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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