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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43821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0/25 採購單位 :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gles1111007 採購名稱 : 屏東縣111年推動食農教育外埠參訪活動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808514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3,8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gles1111007 採購名稱 : 屏東縣111年推動食農教育外埠參訪活動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 : 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 :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907屏東縣鹽埔鄉高朗村民治路37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黃瓘茗 連絡人電話 : (08)7932444#14 傳真號碼 : (08)7937094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年10月1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10月18日 9:00 開標日期 : 111年10月19日 10: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53,800 元 E-MAIL : pkd001@gmail.com 廠商資格 :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持有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社,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且依法登記開業之業者 | 附加說明 :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之得標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評選委員得提意見修正,並經本校確認後屬契約之一部分。若有疑義,從本校之解釋。
2.未依契約規定履約執行契約內容時,本校依契約項目索償(依未履約部分金額1.5倍索償)。
3.上述各項形成因得標廠商之疏漏,導致校方權益損失之情事,將陳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為不殷實廠商。
4.為因應政府對相關疾病之管制措施及規定,參加人員若於出發前兩天有發燒情況或出發當天上車前量測出體溫超過攝氏38度者,不得參與行程。
5.各部遊覽車上應配備有:監視錄影器、耳溫槍、含酒精乾洗手液、口罩等,車廂應保持空氣流動及維持車內環境整潔,行前請消毒一次。
6.參加人員於行程期間如出現類流感症候,應暫時留置於非人潮必經處,如確為感染者,應協助安排就醫或立即載送返家。
7.依行政院衛生署防疫原則,若原預定外埠參訪期間,本校按此原則依法必須停課時,應取消行程,全額退費(扣除保險費),廠商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
8.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禽流感、SARS、H1N1新型流感、颱風、天候或其他不適之情事…等)導致本活動無法如期舉行,則延期重訂之日期由學校通知。
9.活動開始前,學校因天然災害等影響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事由,致合約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時,學校得解除合約之全部或部分,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10.旅行途中因不可抗拒或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致無法依合約書之約定履行時,為維護校方之安全與權益,得標廠商得依實際需要,經校方之同意變更行程參觀項目,如因而增加之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因而節省之費用,應核實退還。
11.校方於活動開始前因故無法成行時,得解除本合約,惟得標廠商已代之訂定或履行本合約已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應由校方負擔。惟代繳之規費得依收據核實扣除。
12.得標廠商僱用之交通車司機及領隊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均應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同意遵守本補充說明所規定之相關處置作法及罰則。如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校方調查屬實後,得終止該路線之合約,並按(10倍)計算給付校方懲罰性違約金。
13.開標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14.廠商未派員到場,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1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
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
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30分鐘內辦理者,
視同放棄。
17.本案洽廠商辦理議價時,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18.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19.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20.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22.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與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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