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AB1110001089 採購名稱 : 111年花蓮原鄉e市集網站營運及行銷計畫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 : 連絡人 : 周雁翎 連絡人電話 : (03)8227171分機284 傳真號碼 : (03)8221682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年5月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5月12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1年5月12日 17: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500,000 元 E-MAIL : aimeejo130@hl.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相關行業或法人團體、學校等。
(二)應所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1)法人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
(2)學校:出具學校同意參加投標之文件、投標廠商授權書。
(3)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納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人銷售實質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學校免繳驗。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電子領標。 | 附加說明 :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2.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並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並依評選序位進行議價(約),並依固定金額決標給付150萬元辦理決標,並依評選序位辦理議價(約)作業。
3.考量「111年花蓮原鄉e市集網站營運及行銷計畫」勞務採購案,係「110年花蓮縣原鄉e市集網站營運及行銷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延續,已有前例可循,爰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擬請准予免於招商前成立,但於開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並另案簽核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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