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本案標的(含儀器及試劑)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或效能欄表列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核定中文仿單,並依品項標示清楚)或國內或國外醫療器材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之公告或證明等文件供審查。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四)投標商販賣藥商許可證影本(投標品項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