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如屬營業稅者,請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履約能力證明:
I、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請以報價單方式提供得標後供應產品之各項規格、型號、報價,有型錄者(請影印成單面A4大小)一併檢附,並對照報價單上所列之各項次,標示於型錄上。
II、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1、非為原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原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 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定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