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詳閱「採購規格表」,投標品項之規格、型錄(產品無型錄者以投標規格替代)。
2.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規格明細清單、產品說明文件及其規格書要求相關文件。規格明細清單請以報價單方式提供得標後供應產品之各項規格、型號、報價,有型錄者(請影印成單面A4大小)一併檢附,並對照報價單上所列之各項次,標示於型錄上。
投標商應將上述文件、設備規格審查表(投標廠商須填妥品名、規格、數量及廠商名稱),連同本院所發規格表一併裝入「規格封」內。
*投標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置於價格標單封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