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三)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
(四) 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說明書者,一併檢附說明書)。
(五)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執照影本代之)。
註:
1. 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3. 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