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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92950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0/7/30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090131 採購名稱 : 新竹市公共設施管線三維系統建置應用計畫第三期監審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680270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90131 採購名稱 : 新竹市公共設施管線三維系統建置應用計畫第三期監審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 : 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 : 300新竹市北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賴傳詠 連絡人電話 : (03)5216121分機295 傳真號碼 : (03)5244322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年6月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6月16日 9:30 開標日期 : 109年6月16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10,000 元 E-MAIL : 010301@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立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含國內各大專院校),營(執)業項目應列有與本標案測量相關之業務項目。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執業範圍須含測量)。
二、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執業範圍須含測量)。
三、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技師證書:測量技師。
四、學術研究機構(含國內各大專院校):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技師證書:測量技師。
二、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
(一)廠商自簽約日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應提送本案監審工作計畫書。
(二)監審方於收到建置方交付期中報告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應提送期中監審報告,並依指定時間辦理簡報。
(三)廠商自收到期中報告審查合格之會議紀錄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並提送修正版期中監審報告。
(四)監審方於收到建置方交付期末報告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應提送期末監審報告,並依指定時間辦理簡報。
(五)廠商自收到期末審查合格之會議紀錄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並提送修正版期末監審報告。
(六)廠商提送本案各期報告之期限均以機關總收文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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