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dsp1080506 採購名稱 : 108-2大樹國小A棟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高雄市大樹區大樹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840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楊明達 連絡人電話 : (07)6513752分機20 傳真號碼 : (07)6516614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5月1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5/8)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5月27日 16:00 開標日期 : 108年5月28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25,540 元 E-MAIL : da3349@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必要文件)
A.符合下述之一者
(1)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 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4) 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C公會會員證
B.公司基本資料。請自行下載列印「公司基本資料」,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資料查詢列印。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 附加說明 : 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 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 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 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 項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投標文件。
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
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2)向原 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 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與標的有關基本資格)
2.會員證。(有效期) (必要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投
標廠商為外國廠商的免附具。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與標的有關基本資格)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必要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A、查詢日期: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構查詢該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類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e)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蓋章者無效。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
□3.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四)其他文件:
■1.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2.工程採購: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採購,廠商選擇聲明得標後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上開聲明書。)
□3.勞務採購案件屬人力派遣性質者:廠商應附人力派遣業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上開切結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必要文件)
□5.標價清單。
□6.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前補正)
■8.同意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
■9.企劃書。(一式7份)(必要文件)
□10.規格表規範附相關之中文型錄或說明書
■11.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轉書(必要文件)
□12.建築師事務所及配合之專業工程技師組織資料表
■13.最近一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懲誡處分切結書 (切結內容係指將主持本案技師、建築師等) 。(由廠商自行出具切結書,本校未提供格式,一年計算自截標日起往前一年)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再依補充投標須知辦理,故投標文件以招標、投標文件一覽表上所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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