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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66519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6/3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採購案號 : TYHP-Sec-108011
採購名稱 : 本局108年「茶葉禮盒」1批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2,65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崝茗國際有限公司--
2茆家茶業商行--
3陳宗民--
4寶堂茶行有限公司--
5寶記茶行--
6劉嘉恩--
7茂嵩茗茶--
8杏香紅茗茶行(獨資)--
9寶林文創有限公司--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TYHP-Sec-108011
採購名稱 : 本局108年「茶葉禮盒」1批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農業用品類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連培源
連絡人電話 : (03)3325495
傳真號碼 : (03)3362886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年5月13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5月24日 10:00
開標日期 : 108年5月24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01,000 元
E-MAIL : alan651164@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1、經營茶園業者:限於臺灣地區(含臺灣本島及離島)經營茶園業者,投標時須檢附茶園地籍資料,本局得於開標後實地查證。 2、茶行或專業製茶業者:投標時須檢附行號設立登記資料、茶葉來源證明(產地限臺灣地區)或經產地標章認證之文件,本局得於開標後實地查證。 3、其他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營業稅繳款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倘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
一、本案預計採購每台斤新臺幣1,500元整之茶葉334斤(各式茶葉不拘),採購標的限臺灣地區(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出產之茶葉(須備有茶葉來源證明或茶園地籍資料或經產地標章認證之文件)。 二、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四、廠商於寄送投標文件時,應以足以容納之不透明紙箱同時備茶葉1台斤,分2外提袋裝,每提袋內裝茶葉半斤,分2罐裝、每罐4兩(茶葉之外提袋或包裝罐形式材質不拘但須能將茶葉防潮密封,且不得印有投標廠商之公司行號名稱字樣),於評審現場由本局工作小組隨機抽選1罐參與評審(拆封樣品不寄回廠商)。 五、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樣品,將擇日辦理評審工作(於資格審查後公佈時間、地點);評審前,由本局工作人員統一取各參標之茶葉6公克 (分2包裝每包3公克)置入本局另備之隨機編碼信封(茶葉與外提袋、包裝罐分開評審),攜至評審會場,再由本局派員燒開熱水後,將各參標茶葉置入評鑑杯(2杯),代行沖泡茶葉,沖泡後計時6分鐘,將茶湯濾出交由本局評審小組委員評審評分,廠商代表可於沖泡時在場觀看,但於評審開始評分前應離開會場,以維評審公正。 六、評審委員依投標廠商所提供之茶葉,分別就外提袋及包裝罐(占10﹪)、茶葉沖泡前外型及色澤(占10﹪)、茶湯湯色、茶湯香味及喉韻(口感)(占70﹪)、茶葉沖泡後葉底之顏色及形狀(占10﹪)等4項評分。 七、本採購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評審評分,評分結果由序位第一廠商優先議價。若廠商所得之分數平均未達75分,為不及格廠商,不予列入名次,不得為議價對象;若各廠商所得之平均分數均未達75分,則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宣布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八、評審方式採序位法辦理,由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審委員各評分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時,以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九、評審結果經本局機關首長核准後,公佈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yhp.gov.tw/cht/index.php?)訊息公告專區,各廠商亦可電話洽詢。 十、得標廠商應將茶葉(樣茶)留置本局,供日後驗收之依據;未得標廠商得當場將茶葉領回。 十一、本局於驗收時,將當場抽樣1包裝之茶葉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SGS多重農藥殘留檢測方法五-373項」(檢驗費用由得標廠商支付),於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後,始辦理付款,若檢驗報告不符標準,以驗收不合格論,本局將予以全數直接退貨,不予減價驗收(收受)並終止契約,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列為不良廠商,取消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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