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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65920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5/2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80402B 採購名稱 : 108年度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用地取得市價評估委託專業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575812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備註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80402B 採購名稱 : 108年度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用地取得市價評估委託專業服務 採購類別 : 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採購處林先生/新建工程處謝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3/7634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3月2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3/19)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4月2日 9:20 開標日期 : 108年4月2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5,760,000 元 E-MAIL : ag775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不動產估價師)。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108年3月27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8年3月25日便簽辦理。
二.更正已販售招標文件如下:
(1)修正條款為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2點及估價單。
(2)餘修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本次108年3月27日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8年3月29日止。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用地科謝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7634;傳真:(02)2968926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23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40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9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期限完成,最後通知期限為109年4月30日,或本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罊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 第7條及第7條(附件)。
[後續擴充之補充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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