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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65506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5/16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8318
採購名稱 : 108年度區民活動中心全面汰換LED燈具及電線迴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06753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柏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1,581,964
2世烽實業有限公司1,281,960
3泓凱工程有限公司1,280,000
4勤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98,689
5資達企業有限公司1,411,110
6耕泰營造有限公司1,330,900
7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1,289,441
8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
9凱瑋實業有限公司1,282,085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8318
採購名稱 : 108年度區民活動中心全面汰換LED燈具及電線迴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水電類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林曼莉陳秋桂
連絡人電話 : (02)87878787分機115或887
傳真號碼 : (02)27615387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年4月26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5月6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8年5月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765,14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萬8,000元整
E-MAIL : bh_ssda102@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應檢附: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3)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專□甲□乙█丙級(含以上)。 應檢附: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4)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公告底價】:新臺幣160萬元整。 2.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電 話:02- 87878787-115,傳真:02-27615387,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有關採購招標程序請電洽02-87878787分機115林小姐;有關採購招標文件之規格內容請電洽02-87878787分機887陳先生。 5.電子領標系統網址: 請參考說明 /。(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6.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請廠商重新電子領標,另如親至本所採取人工領標者,可持前次領標收據前來換領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如「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次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下載之招標文件,惟請配合自行修正已下載之「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 7.人工領標: (1)於本所9樓秘書室販售電子光碟(為響應環保,恕不提供紙本),請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招標文件光碟燒錄的時間,感謝您的配合。 (2)採用人工領標者,應於投標時檢附收據正本等相關內容之紙本一併置入外封套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本所。 8.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如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9.本案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 10.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本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招標文件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1.投標書或詳細價目表請依投標須知第57點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之格式確實填寫或鍵入,以避免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查時有判定為無效標之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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