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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59631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1/2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060804C0106
採購名稱 : 中正橋改建工程及代辦管線附掛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13693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0804C0106
採購名稱 : 中正橋改建工程及代辦管線附掛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巿府路1號3樓南區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蘇柏菁
連絡人電話 : (02)27208889分機1140
傳真號碼 : (02)27253923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12月2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12/3) 前3版(107/11/22)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1月3日 10:00
開標日期 : 108年1月3日 11: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217,953,254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詳投標須知第24點)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03
E-MAIL : poching@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須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8,400萬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附加說明 :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 請參考說明 /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不得。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承辦人員;徐瑞澤;電話:02-2728-7962)。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2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90日。 ※本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僅更新投標須知版本,其餘招標文件無變更,仍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輔助資訊 一、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變賣項目及預估數量條列如後:「銷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單價:575.00元/M3,預估數量:6,755M3,複價:3,884,125.00元;「銷售廢鋼材」,單價:8,800.00元/T,預估數量:463噸,複價:4,074,400.00元。 預估變賣總價為:7,958,525.00元,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做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 二、承包商需密切與管線單位保持協調配合本工程進度辦理管線遷移與附掛作業,並視需要自行臨時附掛及保護妨礙施工之管線,其相關費用已含括於重慶南路高架拆除(含管線與照明設備遷移等相關配合措施及清運)費內,不另計價。 三、本工程施工階段廠商亦需配合都市設計審議土地開發許可、中正橋(川端橋)保存再利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開發行為申請文件、大漢新店重要濕地明智利用徵詢文件、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書(新北市端)等核定事項辦理,與依契約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另交通維持計畫刻正進行審議中,俟核定後廠商亦須配合審定內容辦理。 四、為確保本工程鋼構橋梁施工品質,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6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送鋼結構製造廠商資格證明文件過處審查。有關鋼結構製造廠商資格及應繳驗之證件應符合補充施工說明書第00706章「鋼結構製造廠商應備資格及相關規定」之規定。 五、本工程原則應利用109年農曆春節或連續假期進行重慶南路高架橋拆除工程,廠商應於拆除施工前提供機具、人員之動員能力造冊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始能動工,如有修正意見,除機關另有指示,改正期限以7日為限,廠商應自行衡酌預定施工時程,機關受理審查及核定期程。 六、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25日內提送空氣汙染防制計畫書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 七、廠商需於工程決標後按甲方已先行提送臺北市道安會報審查之版本(含審查意見)或評選階段提出之最佳方案,進行交通維持計畫修正,其計畫並經本府交通主管機管審核核准後始能為之。 八、本工程施工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並應比照「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36點規定,經新工處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始得為之。現場施工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不得有未依前述規定取得證照,或有未在場,冒用、偽造、借用證照之情事。 九、有關後續擴充辦理自來水管線附掛工程,得標廠商需於該工程開工前,提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及承辦工程手冊,並經機關審定後始得施作。 十、其餘事項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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