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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58687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1/1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71207-1
採購名稱 : 108年新北市橋梁、隧道委託安檢、耐震評估及設計服務(第A、B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35379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34,962,753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71207-1
採購名稱 : 108年新北市橋梁、隧道委託安檢、耐震評估及設計服務(第A、B區)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李小姐/養工處 張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4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11月28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11/14) 前3版(107/11/12)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12月7日 9:00
開標日期 : 107年12月7日 9: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8,628,759 元
E-MAIL : ao56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07.11.28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11月23日新北養橋字第1073664774號函辦理。 2.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3.107年11月28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7年12月3日止。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107.11.14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11月12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A、B區契約書第二條(附件)第5款第1目,原:「工作範圍應以機關於99年度、100年度、101年度及106年度曾辦理耐震初評者為優先...,若所須辦理數量超出5座時,超出部分依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修正為:「工作範圍應以機關於99年度、100年度、101年度及106年度曾辦理耐震初評者為優先,...若所須辦理數量超出5座時,超出部分依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隧維護科)張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630。 [履約期限] 一、本案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耐震評估(第A區、第B區)工作期限,各階段分期如下: (一)第一期程:廠商於決標之日起6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二)第二期程:廠商於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後10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 (三)第三期程:廠商於核定期中報告書後10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 (四)第四期程:廠商於核定期末報告書後60日曆天內提送定稿本,並依期末報告需求修正報告內容或提供相關資料給機關。 二、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附件)。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監造服務);A區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4,500萬元正、B區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4,400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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