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
(四) 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
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
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