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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413644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4/16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採購案號 : CHH10722003
採購名稱 : 牙科等24項衛材及醫療器材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9895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8,8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備註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CHH10722003
採購名稱 : 牙科等24項衛材及醫療器材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機關地址 :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黃鈴珊
連絡人電話 : (04)8298686分機8727
傳真號碼 : (04)8299967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4月1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3/23) 前3版(107/3/5)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4月18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7年4月19日 1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711,416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3000
E-MAIL : lynn@chhw.mohw.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款證明。)。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經濟部98.6.6函及90.11.28函)投標廠商如以<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公司執照>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附加說明 :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內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投標品項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五)押標金憑證。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文件: (七)規格審查:投標品項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案之主要部份或附件,皆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型錄及規格,中文仿單(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案之主要部份或附件皆需附,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得免附),GMP或QSD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案之主要部份或附件,屬第一等級(滅菌或具測量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GMP/QSD認可登錄文件)。連同本院所發規格審查表、型錄等裝訂成冊且一併裝入「標封」內,審查表上所列之規格文件(如有樣品請一併附上)。 (八) 廠商應檢附『醫療器材許可證』檢附正反面影本(許可證有效期間須符合「合約起始日」後或檢附已完成辦理展延申請之衛生福利部證明文件,若2家(含)以上許可證相同,則以具原廠授權本標案承作權之授權書者為合格者;投標品項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免查驗者請附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九) 凡以同等品投標,投標之同等品單價金額須小於或等於本案招標品項之預算單價,則為同等品,否則視為非同等品,且投標者需檢附同等品比較表,並附上型錄及樣品。 (十) 投標品項屬健保給付者需從健保局網站查詢投標品項當月最新之健保核價、規格、廠牌…等相關資料。 (十一)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投標品項屬自費特材品項,須檢附健保局自費特材申請函文及本院自費特材說明書,若該品項健保局明訂不納入特材項目,得免檢附該資料,但須另檢附健保局之審議結果或證明為之。 規格聯絡部門、人員、電話:本院牙科金椿期醫師,(04)829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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