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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23662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6/2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議會
採購案號 : 106GA26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議會電話網路交換機升級改善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83539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GA26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議會電話網路交換機升級改善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議會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賴芷菁
連絡人電話 : (03)8226111分機1111
傳真號碼 : (03)8239163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6月1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6/15)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6月22日 9:00
開標日期 : 106年6月2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09,700 元
E-MAIL : ccl@hlcc.gov.tw
廠商資格 :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公司或行號,或;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本案標的相關之業務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免納稅者免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4)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交換機原廠對本案之設備出具品質及售後服務連帶保證書。
附加說明 :
(一) 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二) 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擬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五) 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六)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 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八) 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機關規定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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