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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22611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6/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案號 : 1060113-A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八德區二號基地(豐田段1428 地號)新建公營住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4965369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0113-A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八德區二號基地(豐田段1428 地號)新建公營住宅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地址 : 333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蔡慶霖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3)3298600分機408
傳真號碼 : (03)3298069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4月2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4/14) 前3版(106/3/16)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5月3日 9:00
開標日期 : 106年5月3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092,876,556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千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E-MAIL : 1001161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 2.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 (二)標封內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營造業(E1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手冊。 7.電器承裝業(E601010):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9.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附加說明 :
[履約地點]:桃園市八德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開發科(03-3298600分機408)蔡慶霖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招標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國內外大型集合住宅建築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億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 (新台幣10億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權益、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之 有關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 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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