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三)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自費品項請附申請健保給付證明文件。
(四)投標商販賣藥商許可證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五)本案招標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或效能欄表列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定中文仿單,並依品項標示清楚)。
註: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3.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