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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22228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5/26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06D03P015 採購名稱 : 國道3號田寮3號高架橋及中寮隧道大地變位監測分析技術服務工作(106~107)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88,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6D03P015 採購名稱 : 國道3號田寮3號高架橋及中寮隧道大地變位監測分析技術服務工作(106~107)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劉德儼 連絡人電話 : (06)2363201分機2204 傳真號碼 : (06)2363644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4月28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4/21) 前3版(106/4/13)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5月8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5月9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995,747 元 E-MAIL : liu2209@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或專業技師事務所等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5月1日工程企字第90015736號函說明二,本採購案非屬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不開放學術單位參與投標,學術單位投標者屬不合格標且不為決標之對象。)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相當人力者: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需為土木、大地、測量或應用地質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且至少一人為測量技師。 |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
應提送證件:
1、相關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投標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須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投標廠商為「專業技師事務所」者,須檢附「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大地、測量或應用地質)」。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協同)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服務建議書等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參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總務課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0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營業稅。廠商如依法無需繳納營業稅,報價時仍應計入 (營業稅項未報價者,視為內含),惟日後不給付5%營業稅費用,以達公平競爭規則。
二、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本案不收取押標金、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決標金額10%。
四、本案自決標日起即須動員準備提送各項計畫、文件、保險、進場監測及評估等各項工作事宜,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務必納入考量。
五、本次更正公告未調整工作內容,且非屬重大變更,並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是不延長等標期。
六、又依工程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規定,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七、修正文件如下:05技術服務契約-更正公告、10技術服務招標書-第1次更正公告、增加第二案監測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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