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或效能欄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試劑/耗材部分
(1)乙方需提供本合約履約標的於其他醫院參加外部能力試驗PT survey結果,並有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做為比對族群。
註:
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衛生福利部如有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4.有關本案試劑/耗材,應於投標時檢附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等各項應備文件,請投標廠商務必詳閱本案規格書相關規範並於投標時檢附,以利審標查驗。
其餘詳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