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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03394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7/5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053888010 採購名稱 : 東港鎮中正路、中山路及光復路側溝疏濬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06416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8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53888010 採購名稱 : 東港鎮中正路、中山路及光復路側溝疏濬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機關地址 : 928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2-10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謝念芝 連絡人電話 : (08)8324131分機106 傳真號碼 : (08)8323195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5年6月4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6月20日 17:30 開標日期 : 105年6月21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983,848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99,000元整 E-MAIL : t106@mail.dunggang.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基本資格:
1.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分至五時三○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所總務,繳納文件費或購圖費後領取。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辦。地點:東港鎮公所總務(東港鎮新勝里中山路二之一○○號)。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工 本 費:招標文件新台幣200元,購圖費新台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新台幣200元。
[開標地點]:本所二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即新台幣99,000元整。
[其他]:「原招標須知第四至六頁關於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應檢附證明文件中之承攬手冊(僅限承攬手冊部分)於本案投招標階段得暫免予檢附與審查,惟於得標後機關得查驗承攬手冊正本或影本。
(備註)
1.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第一銀行東港分行東港鎮公所75230094345東港鎮公所保管款專戶;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東港鎮公所為受款人。
2.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3.檢舉專線:(08)7335620。傳真專線:(02)25621156,(08)7323654。檢舉信箱:20-6號信箱。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20415轉647。傳真:(08)7323654。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屏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7368888 檢舉信箱: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本所政風室〈08〉8324131轉118。
4.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並經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5.標單、標價清單應填寫清楚,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得標廠商押標金轉充為履約保証金且為決標金額之10%。
7.投標時須檢附廠商及相關人員責任切結書。
8.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內投標廠商應附文件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須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
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代之(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9.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價格,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或比減價價格權利。
10.標單之標價總額為發包工程費總額,不含扣除廠商回收剩餘土方殘餘價值之相關費用(該項費用另行扣繳)。
11.因施工期限短,須決算驗收完成上級核撥款項後方得請款。
12.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即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
付,且僅係原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增購金額(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上限內,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5年09月30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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