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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03370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7/5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5400130253
採購名稱 :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105年度臺東縣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14828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35,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4,81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5400130253
採購名稱 :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105年度臺東縣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 : 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楊昕頤
連絡人電話 : (089)221999分機207
傳真號碼 : (089)221999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6月7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5/24)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6月1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5年6月15日 9:4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810,000 元
E-MAIL : tender@taitung.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科)。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環境工程科)。 以上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2.計畫主持人之環境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影本。(需由業務單位配合審查)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購取招標文件、圖說者,請自105年5月24日起,至105年6月6日止,於上班時間內持現金或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逕向本府發包中心購領,郵購者請將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限時掛號郵寄臺東郵局第398號信箱購領(信封上應寫明名稱,並附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之A3回件大信封),購圖者應另加郵資110 元,每人限購3份,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往返時間) 其他: 一、餘詳「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105年度臺東縣電動機車推廣設置計畫」委託技術服務勞務甄選須知。 二、本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網址: 請參考說明 ),另函送洽辦機關、政風室、發包中心。 三、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四、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326141轉323或324,傳真:(089)360508 五、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更正公告欄。 六、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七、檢舉或申訴方式: (一)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臺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9)236177、檢舉信箱:臺東郵政第26號信箱。 3.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53084地址: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5.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二)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請填寫實際人數。 九、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府發包中心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更正公告,本案因放?廠基本資格,詳說明並延後開標,特此公告周知。 更正說明: 一、依據臺東縣環境保護局105年6月4日簽辦理。 二、廠基本資格:   原 為:1.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科)。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環境工程科)。 以上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2.計畫主持人之環境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更正為:1.技師事務所(須檢附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檢附計畫主持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以上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原截止時間為:105年6月6日下午5時前   更正為:105年6月14日下午5時整 原資格審查時間為:105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   更正為:105年6月15日上午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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