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營業或工作項目與本採購(如下所列)事項相關之合法登記或立案廠商:國內廠商其營業項目登記為旅行業。
(三)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四)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明。
(六)如為原住民廠商應檢附原住民廠商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檢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如非原住民廠商則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