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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85660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5/9/1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412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室內球場照明改善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30162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1,6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412
採購名稱 : 104年度室內球場照明改善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工程-水電類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湖路363巷8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吳玉英
連絡人電話 : (02)26343888分機132
傳真號碼 : (02)26343855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9月3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8/26)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9月7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4年9月8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36,000 元
E-MAIL : anna7101@tp.edu.tw
廠商資格 :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6)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乙■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電器安裝業或電器設備經銷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 □3.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二):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五)其他文件: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2.工程採購: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採購,廠商選擇聲明得標後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上開聲明書。) 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104年9月4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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