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104001 採購名稱 : 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計畫-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服務案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機關地址 :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三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法規一科林宜穎、秘書室陳揚琳 連絡人電話 : (07)3368333分機3802 傳真號碼 : (07)3308971 更新公告日期 : 104年7月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4/6/16) 截止收件日期 : 104年7月15日 17:30 開標日期 : 104年7月16日 1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5,000,000 元 E-MAIL : yunglin@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無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投標廠商以律師事務所為限。
(三)本案之求償訴訟,以侵權行為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須已於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以下簡稱高雄律師公會)登錄之律師始得出庭,投標廠商無論係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合計應有12名以上於高雄律師公會登錄之律師提供本案所需之法律服務。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截止期限:投標廠商應於民國104年7月15日17時30分之前將投標文件送(寄)達,逾期提交者不予受理,如為郵遞方式,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限,機關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投標文件送達機關後,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正。
(二)投標期限截止後,如有一家(含)以上廠商依規定投標,機關將於民國104年7月16日14時30分假機關會議室開啟及審查廠商所提資格文件,廠商得指派授權人員(委託代理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五)到場(不得超過二人);廠商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方取得後續受評選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所提之建議書機關將不予評選,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內派員取回其餘投標文件,逾期未取回者將由機關自行處置。
(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各項資格證明文件1式1份及服務建議書16份。
(五)資格審查(開標)
1.投標期限截止後,如有一家(含)以上廠商依規定投標,機關將於民國104年7月16日14時30分假機關會議室開啟及審查廠商所提資格文件,廠商得指派授權人員(委託代理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五)到場(不得超過二人);廠商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方取得後續受評選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所提之建議書機關將不予評選,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內派員取回其餘投標文件,逾期未取回者將由機關自行處置。
2.倘開標日當日遇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機關不另通知)。
(六)機關以104年7月1日高市法局規一字第10430442900號函回復廠商疑義內容如下:
1.經查有關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所受房屋損害部分,本府委託高雄市建築技師公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就其建築主體(含裝修)之修復費用作成鑑定報告書;受災者所受汽機車損害部分,本府委託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就受災者汽機車之修復費用及減損車價作成鑑定報告書。其餘損害則未有鑑定報告。前揭鑑定報告書因涉及受災者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本局礙難將其列為投標文件,惟將提供予得標廠商作為後續求償訴訟參考資料。
2.至於勞務採購契約書第三條(二)(三)及第五條(二)「其他費用」中1所列之鑑定費,係考量日後法院對重傷者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之醫療鑑定以及前項說明1中所列各公會鑑定內容需再送鑑定等而可能支應之費用,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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