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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71827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9/2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D108-0705-091-1 採購名稱 : 屏東市崇仁新村(通海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修復工程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7914603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36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D108-0705-091-1 採購名稱 : 屏東市崇仁新村(通海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修復工程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 :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陳胤霖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8)7227001分機18 傳真號碼 : (08)7227002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年7月8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7月22日 17:30 開標日期 : 108年7月23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652,000 元 E-MAIL : a9610011@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結構、建築等科別(擇一即可)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另本案訂有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或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具有相當人力者(投標廠商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人力證明且無不良履約紀錄者)。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2.技師事務所、3.建築師事務所。 |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基本資格摘要: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結構、建築等科別(擇一即可)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另本案訂有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或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具有相當人力者(投標廠商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人力證明且無不良履約紀錄者)。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2.技師事務所、3.建築師事務所。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新台幣50元整。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五)、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0元。
(六)、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以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七)、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企劃書評選時間、地點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
(八)、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九)、本標案由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委託本府行政處代辦採購之招標程序,得標廠商於決標後請逕洽該所辦理訂(履)約等後續程序。
(十)、本案訂有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或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具有相當人力者(投標廠商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人力證明且無不良履約紀錄者)。上開文件請額外提供紙本一份,切勿僅置於服務建議書內,未依規定者視為無效。
(十一)、本案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機關得先行保留決標。
(十二)、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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