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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668456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6/10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8180330190 採購名稱 : 108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03710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12,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品項名稱 : (請登入會員) 備註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08180330190 採購名稱 : 108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 : 950臺東縣臺東市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勞工行政科,承辦人:王珝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89)328254 傳真號碼 : (089)328254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5月1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3/12)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5月9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8年5月10日 10: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97,480 元 E-MAIL : e12026@taitung.gov.tw 廠商資格 : 1.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2.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5.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6.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購取招標文件、圖說者,請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9日止,於上班時間內持現金或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逕向本府發包中心購領,郵購者請將招標文件費(以郵局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臺東縣政府),限時掛號郵寄臺東郵局第398號信箱購領(信封上應寫明名稱,並附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之A3回件大信封),購圖者應另加郵資110 元,每人限購3份,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往返時間)
其他:
一、餘詳「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二、本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資訊(網址: 請參考說明 ),另函送洽辦機關、發包中心。
三、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四、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326141轉323或324,傳真:(089)360508
五、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更正公告欄。
六、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七、檢舉或申訴方式:
(一)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臺東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89)236177、檢舉信箱:臺東郵政第26號信箱。
3.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53084地址: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5.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二)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請填寫實際人數。
九、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府發包中心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十、本案採分項複數,本次招標項目為「會展多媒體視覺人才培訓班(臺東市區)」,預算金額為新臺幣897,480元整。
[履約地點]臺東縣
[履約期限]職業訓練班之訓練課程應於108年7月20日前開訓(餘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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