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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532457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8/11/8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07-B235
採購名稱 : 「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檢視專案」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499825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7,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33-107-B235
採購名稱 : 「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檢視專案」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詹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2)23493121
傳真號碼 : (02)23142026
更新公告日期 : 107年11月2日  原公告 : 前2版(107/11/2) 前3版(107/10/24) 
截止收件日期 : 107年11月6日 15:30
開標日期 : 107年11月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90,42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NT$24,000
E-MAIL : 10562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資格內容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下列專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一)承作金融機構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專案。 (二)承作資訊安全相關查核。 (三)輔導金融機構認證通過ISO 27001。 (四)輔導金融機構認證通過 BS 10012。 (五)輔導金融機構執行NYDFS金融服務業網路安全要求規範(23 NYCRR Part 500)。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5.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7.【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1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規格書第貳.一之規劃評估檢視作業,並交付專案啟始會議簡報、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評估檢視計畫、查核底稿及資料準備清單。 2.廠商應於108年1月25日前完成本規格書第貳.二之執行評估檢視作業,並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評估檢視之查核結果底稿。 3.廠商應於108年2月20日前完成本規格書第貳.三之產製評估檢視報告,並交付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之評估檢視報告。】 8.【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述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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