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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24108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1/12/15
採購單位 : 南投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00504041A
採購名稱 : 110名間鄉新街排水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含土石標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42911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5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00504041A
採購名稱 : 110名間鄉新街排水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含土石標售)
採購類別 : 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 : 南投縣政府
機關地址 :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工務處-水利工程科-許家維; 採購中心-巫靜儀
連絡人電話 : (049)2222106分機1541; 2520
傳真號碼 : (049)2243595
更新公告日期 : 110年12月8日  原公告 : 前2版(110/11/23) 
截止收件日期 : 110年12月13日 17:30
開標日期 : 110年12月14日 9: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890,0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 壹拾肆萬元 整
E-MAIL : gina5200@nantou.gov.tw
廠商資格 :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請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購買招標文件及地點]: 1.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佰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 領標時間: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購買。 3. 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採購網列印之憑據紙本並請詳閱投標須知附加說明。 [其它]: 1. 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為之。」,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政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及第3項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應先至本府出納管理科領取繳款書後至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繳納,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本府目前尚無辦理線上繳納押標金作業)。 2. 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9年07月07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3.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4.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5. 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6.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電子採購網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 副本抄送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南投辦事處、南投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本府為民服務科、本府採購中心。 8. 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9. 依據本府稅務局109.12.03投稅消字第109056234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10. 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11. 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2.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3. 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15,789元整(不含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14. 工程部分標價超過公告預算(新台幣2,890,000元)或土石標售部份標價低於公告底價新台幣15,789元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加)價機會。 15. 決標方式:(一) 本案係將整治工程標及土石標售標分別編列預算併同招標辦理,並以共同投標之復建工程標及土石標售標標價加總後對機關最有利者決標,即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標價其值最小者且符合得標條件者(工程部分訂底價且不公開底價,土石部分訂底價並公開底價)。(二) 當所有投標廠商無任一家符合下列條件【土石標高於(或等於)土石之底價且工程標低於工程之底價】,最低廠商(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標價其值最小者;土石標價需高於底價)得就工程未達底價減價一次,如仍未符合得標條件時,所有投標廠商就工程標價一起(就位符合底價規定之部分)減價(以三次為限)。(三) 若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加總後有兩家以上(含)相同時且合乎得標條件者,當場請其廠商就土石標售標價加價(以三次為限),以對機關最有利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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