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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313529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7/11/1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採購案號 : 1060825-A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車站舊倉庫」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52457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0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60825-A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車站舊倉庫」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朱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3)3342820
傳真號碼 : (03)3342743
更新公告日期 : 106年10月1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6/10/11) 前3版(106/10/3) 前4版(106/9/18) 前5版(106/9/13) 
截止收件日期 : 106年10月20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6年10月20日 17: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69,645,183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E-MAIL : 10017761@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屬古蹟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等以上合法綜合營造業廠商。 應附文件: (1)證件封內: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一般文件: a.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標單封內:(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03-3342820)朱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特定資格]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3全部): 1.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1) 2.工程實績表(表2) 3.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承包商具有相當人力者: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應累積4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匠師、泥作匠師)(表4-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各款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4.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5) 5.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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