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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420732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1/11/3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採購案號 : 1101013
採購名稱 : 新建置天然氣貫流式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331140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45,6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2,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101013
採購名稱 : 新建置天然氣貫流式蒸汽鍋爐及附屬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 : 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機關地址 : 82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林奇誠
連絡人電話 : (07)6151102
傳真號碼 : (07)6155841
更新公告日期 : 110年10月21日  原公告 : 前2版(110/10/13) 
截止收件日期 : 110年10月26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0年10月27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821,000 元
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查看合作銀行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0元整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轉帳優惠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優惠期間為即日起至108/12/31止)
E-MAIL : ksbpd01@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經營、製造或銷售標的之相關廠商。 (營業項目應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熱交換器製造及買賣、安裝及維護保養項目)。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熱交換器製造及買賣、安裝及維護保養項目)。(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 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繳納押標金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鍋爐協會會員。 6.須具備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含)以上之保障。 為使本案安全落實投標廠商不得使用非投標廠商之證照。 三、其它: (一)投標者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及契約條款,本案採購標的需含安裝於本所戒護區,投標前須親至案場詳細勘查,請於截止投標前於每一上班日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所總務科申請現場勘查,俾對本案有深切瞭解,對於案場安裝條件、運輸路程、原有溝渠、建築物、施工環境、門禁管制、工作時間、工人來源以及當地法規等,均應完全明瞭,如有疑問應即要求本所解釋。倘因事前疏忽致遭受任何損失,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日後並不得要求任何加價,不得諉稱不了解致衍生出異議或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全部相關安裝費之責任。 (二)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他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1日均適用)。 第1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更正後內容 更正後截止收件日期為:110年10月26日下午17時00分止 更正後開標日期及地點: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所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6日 ===========財物採購契約:========= P.15保固修改 (一) 保固期:保固內容包含「定期保養」及「緊急搶修」 1.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三年,在保固期間內因施工不當或使用材質不良所引起之故障,概由廠商無償修理之,但若係天災人禍非人力所能抗拒者,及人為之錯誤不在此限。 2. 保固期間定期保養:每6個月至少1次至現場檢點服務,並作成書面紀錄(含水質檢驗報告)。檢點範圍:鍋爐本體、燃燒機、瓦斯管線、自動控制、安全裝置、燃燒系統、煙囪結構等鍋爐附屬品、置附屬裝置及水質檢驗。 3.承包商應於接獲本所維修通知起6小時內派人員至本所處理,逾時應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每逾4小時再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累計逾24小時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4.到場後48小時內維修完畢,使鍋爐恢復正常運作,逾時應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每逾12小時再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累計逾期72小時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懲罰性違約金承包商應至機關繳納,拒繳機關得動用保固保證金扣抵逕為處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所造成損害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無法使用時,廠商應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經本所核可後,不計入逾期時間。 =============05. 1.5ton鍋爐規範書============ P.3 五、設計標準: 3. 檢驗- A. 須取得小型鍋爐構造檢查合格證。 B. 得標廠商將安裝、熔接及竣工資料,提供給監造單位及承辦單位審核,確認鍋爐製造品質。 P.7~8 十一、 保固相關規定 P.8 B.熱交換管材質:STB 340 ψ60.3*Υ3.6mm(或以上) H.鍍鋅外覆烤漆保溫板(特殊耐熱粉體烤漆)1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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