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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488648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3/9/6
採購單位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採購案號 : GAO102007
採購名稱 : 宿舍路面及停車場柏油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815955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5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486,000
2昌盛土木包工業 3,360,000
3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3,285,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GAO102007
採購名稱 : 宿舍路面及停車場柏油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機關地址 :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鄢經文
連絡人電話 : (07)3422121分機1423
傳真號碼 : (07)3468377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8月22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2年9月4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2年9月5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3,986,668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標價之百分之10
E-MAIL : cwyen@vghks.gov.tw
廠商資格 :
五十九、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資格行業:土木包工業、營造業、瀝青混凝土生產商。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廠商應附其他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須有營業項目)。 (二)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有效之相關公會會員證。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三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投標廠商需有兼職之品管人員、專職之勞安人員、及依法須具備完成本工程須據被之相關工作人員。
附加說明 :
工程品管 (一)廠商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應於履行前向機關提出澄清,否則應依照機關之解釋辦理。 (二)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依個案實際需要,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工程司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且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R檢(試)驗由廠商辦理: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送經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因機關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2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三)廠商於施工中,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對施工品質,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司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四)廠商品質管理作業:依附錄4辦理。 (五)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對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依工程會相關規定執行品質管制其辦、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六)工程查驗: 1.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工程司查驗,工程司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工程司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工程司查驗,工程司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工程司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因工程司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6.廠商為配合工程司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工程司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7.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8.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營造業者之廠商)。 (七)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八)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商負責。 (九)有關其他工程品管未盡事宜,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對於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罰款金額如下: (1)巨額之工程:新臺幣8,000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新臺幣4,000元。 (3)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新臺幣2,000元。 (4)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之工程:新臺幣1,000元。 2.查核結果,成績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其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前目計算之金額加計本工程品管費用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 3.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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