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之。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出席人員若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該公司負責人之 授權(委任)書。(未提出委任書,視同放棄減或重新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