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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726290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4/12/25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03D03P032
採購名稱 : 國道1號潭底及竹子門排水箱涵改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965647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1,6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3D03P032
採購名稱 : 國道1號潭底及竹子門排水箱涵改建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6)2363201分機2204
傳真號碼 : (06)2363644
更新公告日期 : 103年11月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3/10/13) 前3版(103/8/19) 
截止收件日期 : 103年11月19日 17:00
開標日期 : 103年11月20日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61,660,581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300萬元
E-MAIL : liu2209@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1.經政府登記合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工程實績: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之道路或橋梁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並應由機關(構)出具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驗收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公證證明)。
附加說明 :
[投標應檢附證明文件摘要](另詳投標須知或異質採購投標須知規定) 一、應提送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自行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_1.htm)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紙本) [影本] 2、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應含1至12頁,其餘空白頁得不檢附。)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信用證明[影本]:自本案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得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代之。 6、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設立登記事項卡 (未辦理變更者)」或「變更登記事項卡(開標前最後一次變更者)」影本。 7、工程實績詳細表及工程實績證明[影本]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之道路或橋梁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並應由機關(構)出具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驗收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公證證明)。 投標廠商應填列工程實績詳細表,並應檢附機關(構)出具符合前述工程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即工程實績證明),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附經公(認)證;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應一併檢附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 8、優良營造業證明[影本] :不使用獎勵條件者不需檢附。 9、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倘提出資格證明文件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惟須經機關審核確認。 10、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1 11、授權書(不授權出席減價者可不檢附) 12、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13、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可不檢附)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1,000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總務課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300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一)高公局南工處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台南郵政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231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三)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四)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招標文件業經重大變更,是以本次招標比照第1次公開招標等標期及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使得開標規定辦理 三、機關因組織法變更,本契約有關機關之權利及義務,均由承受本契約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無需重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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