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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468258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12/2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201270004 採購名稱 : 雲林區營業處112年全工區配電管路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52695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3,180,394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201270004 採購名稱 : 雲林區營業處112年全工區配電管路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 640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三段39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陳庭玉/規範:柏家源 連絡人電話 : (05)5323927#399/621 傳真號碼 : (05)534385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年11月4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11月18日 17:00 開標日期 : 111年11月21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95,000,0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83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1/21 E-MAIL : u273250@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 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 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二、本採購案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列之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1年12月23日,惟為配合「雲林區營業處111年全工區配電管路工程」工程執行情形,得依本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三、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四、依工程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五、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七、「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八、廠商如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一)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號:9304-1201270004,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號:
8278-1201270004,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以支票繳納押標金,支票抬頭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九、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十、本處政風組e-mail:d12063@taipower.com.tw 檢舉電話:05-5339534。
十一、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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