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案號 : 1090609A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路邊車格智慧化管理試辦案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評選 連絡人 : 採購處陳先生/交通局胡小姐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7664 傳真號碼 : (02)29530960 更新公告日期 : 109年6月5日 原公告 : 前2版(109/5/25)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6月16日 9:20 開標日期 : 109年6月16日 9:4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1,140,104 元 E-MAIL : 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停車場經營或相關業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6月3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詳如修正對照表。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屬重大變更,延長等標期至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20分截止投標。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
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採購案(預計109年5月28日上午10時)辦理招標說明會(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一)籌備期
經機關審核同意後,廠商自機關通知次日起進場籌辦建置,籌辦期以不超120個日曆天為原則。
(二)查驗期
機關於接獲廠商報請查驗起30日內進行查驗測試,經查驗通過後書面通知開始試辦日期。
(三)履約期間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依契約條件給付廠商之代收服務費上限為契約預算執行上限金額,於契約預算執行上限金額與履約期限兩規範下,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均表示本契約履約完成。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胡小姐,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714。
[其他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47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4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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