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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134818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12/2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51215B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機電設備備品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951378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09,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1051215B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機電設備備品採購案
採購類別 : 工程-水電類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粘小姐/行政園區管理科曾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5606/2206
傳真號碼 : (02)29691661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12月16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12/9) 前3版(105/12/5)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12月21日 9:50
開標日期 : 105年12月21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4,070,000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萬元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31
E-MAIL : aj516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1.公司或行號,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機電設備備品製造、販售或相關業務者。且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因形式合格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故由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內容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至105年12月21日上午9時50分止,開標時間為10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等標期為5天(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105.12.9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新北市政府秘書處105年12月8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原估價單預估數量欄位漏附數字,故補充之,請詳修正後之投標須知及估價單。 3.本次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或補充)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參考說明 )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若廠商對105年12月9日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5年12月12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每一分案依機關所定之期限履約,最後通知分案履約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曾先生或沈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2206或2215。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7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補充說明]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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