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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434428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22/5/1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採購案號 : 111LM0027F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第四代電腦售票機(TPT) 背磁票紙20,000捲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542111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5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111LM0027F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第四代電腦售票機(TPT) 背磁票紙20,000捲購案 採購類別 : 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材料處 林小姐/ 運務處 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 : (02)23815226分機2388/ 2207 傳真號碼 : (02)23121704 更新公告日期 : 111年4月21日 原公告 : 前2版(111/3/17) 截止收件日期 : 111年4月28日 9:30 開標日期 : 111年4月28日 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5,620,00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8萬元整 E-MAIL : 0000713@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証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商於投標時應依本案「電腦售票終端機用背磁票紙規範書」2.10樣品測試規定,檢附規格文件(樣品),以供審查。 | 附加說明 : *本案招標文件「111年度第四代電腦售票機(TPT)背磁票紙20,000捲購案」備註條款一,原為「第2批至第4批於第1批交貨後自本局函知立約商文到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交清」,酌作文字修正為「第2批至第4批於前批交貨後自本局函知立約商文到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交清」。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
2.交貨地點:中區供應廠:新竹縣竹北市沿河街39號;餘詳「111年度第四代電腦售票機(TPT)背磁票紙20,000捲購案」備註條款三及附件。
3.交貨期限:於得標後20日內,應製作符合規格之票紙印模樣本10cm以上送本局認可,並於決標次日起3年內分4批通知交貨,餘詳本案規範2.6.3及備註條款一。
4.規範、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5.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出廠證明。
6.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局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7.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本購案契約內容,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8.投標時應一併依本案「電腦售票終端機用背磁票紙規範書」2.10樣品測試規定,檢附規格文件(樣品)供審,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9.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
10.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1.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其它:
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
2.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4.4.5條規定)。
3.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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