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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3730565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9/9/25
採購單位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U1080701
採購名稱 : 大清水及崇德公廁與太魯閣遊客中心等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09297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21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建園營造有限公司9,32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WU1080701
採購名稱 : 大清水及崇德公廁與太魯閣遊客中心等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 :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吳偉舜
連絡人電話 : (03)8621100分機504
傳真號碼 : (03)8621301
更新公告日期 : 108年9月19日  原公告 : 前2版(108/9/10) 前3版(108/8/28) 前4版(108/8/15) 
截止收件日期 : 108年9月24日 9:00
開標日期 : 108年9月24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401,850 元
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60000
E-MAIL : frank@taroko.gov.tw
廠商資格 :
1.依營造業法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應附證明文件為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 (前一期或最近一期),詳如投標須知及投標證件審查表),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證件不齊、未依法換證或所附證件內容未依規定明確註明者不予接受。 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應於領標截止期限內,以無記名方式向「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郵購、親購或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附款方式】 1.郵購:將文件費用抬頭請開立「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新台幣500元及郵資200元(快遞)、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郵購信封上請註名郵購「大清水及崇德公廁與太魯閣遊客中心等改善工程」招標文件,逾期或郵資不足、資料不明者不予寄送。 2.親購:自公告招標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新台幣500元於上班時間至本處環境維護課親自購取(一次最多以購領三份為限)。 3.電子領標250元,電子收費領標詳以下網址: 請參考說明 (自行下載)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處查驗。 【收受標件地點期限】 於截標時間前寄達本處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花蓮縣新城郵局6-26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收發室。 【決標方式】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其他】 1、本處位址屬非限時投遞區,請廠商自行斟酌投寄標單時間。 2、所購招標文件如有缺頁或遺漏,最遲應於開標前一日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環境維護課要求補足,逾期本處概不受理。 3、其他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招標文件、採購法相關規定。 4、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開標後如有比減價需要,廠商應親自到場辦理,否則視為放棄比減價。 5、本工程需參照公共工程品質作業要點辦理。 6、遇有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處理方式如下:(1)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2)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3)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並得追償損失。(4)履約中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另通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法務部。(5)視個案情節,例如發現廠商之聲明與真實不符,依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 7、內政部檢舉電話:1996、政風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82號信箱。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電話:02-27734496、87712452、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E-Mail:ptmail@cpami.gov.tw 8、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數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9、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段規定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處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請至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民服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人團體)關係人身分揭露表下載專區) 10、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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