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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

TBN CC # : 2519442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3/11/18
採購單位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D1021022
採購名稱 : 102年度戶外展演廣場及週邊整修美化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092972
廠商電話 : (請登入會員)
廠商地址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00,0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未得標廠商資訊 :
編號未得標廠商投標金額
1大安土木包工業 2,370,000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告單位案號 : D1021022
採購名稱 : 102年度戶外展演廣場及週邊整修美化工程
採購類別 : 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 :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採購方式 : 公開招標
連絡人 : 簡民傑
連絡人電話 : (03)8621100分機501
傳真號碼 : (03)8621301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2年11月5日
截止收件日期 : 102年11月12日 9:00
開標日期 : 102年11月12日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2,611,695 元
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30000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2/12/12
E-MAIL : danny@taroko.gov.tw
廠商資格 :
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述各款公司廠家外,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無不良紀錄者,並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及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證件不齊、未依法換證或所附證件內容未依規定明確註明者不予接受)。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應於領標截止期限內,以無記名方式向「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郵購、親購或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附款方式】1.郵購:將文件費用抬頭請開立「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新台幣 800元及郵資 200元(快遞)、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郵購信封上請註名郵購「102年度戶外展演廣場及週邊整修美化工程」招標文件,逾期或郵資不足、資料不明者不予寄送。2.親購:自公告招標日起至截標期限止,於上班時間至本處環境維護課親自購取(一次最多以購領三份為限)。3.電子領標250元,電子收費領標詳以下網址: 請參考說明 (自行下載)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處查驗。【收受標件地點期限】於截標時間前寄達本處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收發室簽收。 【決標方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其他】1、本處位址屬非限時投遞區,請廠商自行斟酌投寄標單時間。2、所購招標文件如有缺頁或遺漏,最遲應於開標前一日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環境維護課要求補足,逾期本處概不受理。3、其他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招標文件、採購法相關規定。4、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開標後如有比減價需要,廠商應親自到場辦理,否則視為放棄比減價。5、本工程需參照公共工程品質作業要點辦理。6、 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處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電話:02-23565309、23976717,傳真:02-2397687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台北縣新店郵政60000信箱,電話:02-2918888、29171111。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花蓮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38-338888、檢舉信箱: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內政部檢舉電話:1996、政風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82號信箱。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地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電話:02-27734496、87712452、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E-Mail:ptmail@cpami.gov.tw8、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數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9、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段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10、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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