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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 3139271 ( 原招標公告訊息) 公佈日期 : 2016/12/30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HCAB105-099-1 採購名稱 : 彰化縣縣定古蹟鹿港金門館修復工程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 決標廠商 : (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28,500 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 原招標公告訊息 | 公告單位案號 : CHCAB105-099-1 採購名稱 : 彰化縣縣定古蹟鹿港金門館修復工程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 採購類別 : 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採購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 : 林威辰 連絡人電話 : (04)7292201分機2418 傳真號碼 : (04)7244978 更新公告日期 : 105年12月20日 原公告 : 前2版(105/12/9) 前3版(105/11/28) 前4版(105/11/11) 前5版(105/10/25) 前6版(105/10/12) 截止收件日期 : 105年12月27日 8:30 開標日期 : 105年12月27日 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新台幣 943,000 元 E-MAIL : genfeng@mail.bocach.gov.tw 廠商資格 : | (一)廠商資格: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有效期內之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本案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請檢附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惟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3.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檢附文件:詳附加說明四 | 附加說明 :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8。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應檢附文件:
1.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之開業證書、有效期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及符合前項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之相關文件。
2.企劃書1式10份(含經費概算表及工作同意書;另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企劃書之附錄內,作為評審之依據)。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依法不須繳稅者得免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外,依其他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不得作為廠商納稅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6.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7.領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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